放弃继承的法定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30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作出表示。该规定明确了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以及管辖公证机关。
公证程序
放弃继承书面申明的格式
放弃继承的书面申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声明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 被继承人基本信息(姓名、死亡日期)
- 放弃继承的遗产范围
- 放弃继承的日期和签名
公证申请材料
放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 放弃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 遗产继承证明材料(如 завещание、法定继承公证书等)
注意事項
表示期限
继承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权放弃继承。超过一年期限的,不得放弃继承。
不能撤回
放弃继承的表示一经作出,不得撤回。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表示前应当慎重考虑。
撤回误作
继承人在作出放弃继承表示后,确因重大误解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放弃继承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撤回放弃继承表示。撤回的期限同放弃继承的期限相同,即一年。
受益资格影响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对该遗产享有的受益人资格也会随之消失。例如,丧失遗嘱执行人资格、丧失受遗赠权等。
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应继承的部分转归其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则转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