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继承制度下,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不可逆性
继承权丧失一旦发生,则不可恢复。即使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消失,继承人也无法重新获得继承权。例如,被宣告死亡的人被发现还活着,其丧失的继承权也不会恢复。
绝对性
继承权丧失具有绝对性,不受继承人主观意愿的影响。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自己丧失继承权,或者是否同意丧失继承权,均不能改变继承权丧失的事实。
溯及力
继承权丧失具有溯及力,即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发生后,继承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例如,被收养的人喪失對養父母的繼承權,則其自始就沒有對養父母的繼承權。
原因多样
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多样,包括:
故意或故意造成被继承人重大伤残
遗弃被继承人
虐待或歧视被继承人
伪造、变造、销毁继承人证明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取得继承权
丧失行为能力
后果严重
继承权丧失的后果严重,不仅影响继承人的财产权,还会影响其其他权利,如保留遗赠的权利、继承扶养的权利等。继承权丧失后,继承人将无法参与遗产分配,其应继承的份额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