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承认。本文将详细介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承认方式。

撤销放弃继承宣言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怎样进行承认

继承人反悔放弃继承,首先需要撤销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宣言。根据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的宣言自书面作成之日起生效。继承人需要制作书面撤销声明,并向作出的放弃继承宣言的公证机关或者其他机构提交。撤销声明应当载明撤销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以及撤销理由。

在法定期间内撤销

继承人撤销放弃继承宣言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民法典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撤销放弃继承的宣言。如果超过六个月的期限,继承人将无法再反悔放弃继承。

特殊情况下延长期限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申请延长撤销放弃继承宣言的期限。例如,继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未能及时撤销放弃继承宣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但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继承人无行使继承权的意愿

继承人撤销放弃继承宣言后,还必须有行使继承权的意愿。如果继承人撤销放弃继承宣言后又作出放弃继承或者其他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则其之前撤销放弃继承宣言的行为无效。

无损于债权人的权利

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不损害债权人的权利。如果继承人在反悔前已经清偿了因放弃继承而免除的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再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