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原告邹某1(邹某的女儿)与被告孟某1(邹某的养子)、邹某2(邹某的儿子)继承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确认孟某1对邹某留下的全部遗产享有继承权;邹某2对邹某留下的全部遗产无继承权。邹某1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后邹某1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审查裁定:不予再审。

再审查理由

邹某1在再审查申请中提出以下理由:

1. 原判认定孟某1为邹某的养子缺乏事实依据。邹某没有合法收养孟某1的意愿和行为,孟某1并非邹某的养子。

2. 原判对邹某2与邹某的血缘关系认定错误。邹某2是邹某婚生子,与邹某存在亲子关系,应当依法享有遗产继承权。

3. 原审程序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法院未依法通知邹某2参加诉讼,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法院审查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邹某1的再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孟某1的养子身份

原审法院经过调查核实,认定邹某曾于1995年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孟某1的申请,并出具了收养协议书。民政部门经过审查,于1996年依法办理了孟某1收养登记手续。该收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孟某1已成为邹某的合法养子。邹某1否认上述收养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关于邹某2与邹某的血缘关系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邹某2与邹某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显示,邹某2与邹某不存在亲子关系。邹某1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未提出新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判对邹某2与邹某的血缘关系的认定正确。

关于原审程序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向邹某2送达了开庭传票,但邹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邹某2的缺席不影响案件审理,遂依法缺席审理。邹某1提出未收到开庭传票,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未违反法定程序。

裁定结果

综上,邹某1的再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审查裁定:不予再审。

邹某1与孟某1及邹某2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