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性
真实性要求立遗嘱人经受有效的法律行为实施时必须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即立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遗嘱的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判断能力。
如果立遗嘱人处于精神疾病、痴呆或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状态,或受到胁迫、欺诈、误导,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则遗嘱无效。
自愿性
自愿性要求遗嘱是立遗嘱人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而做出的,不受任何外力支配或影响。
如果立遗嘱人是在胁迫、利诱、蒙蔽或其他不当影响下做出遗嘱,则遗嘱无效。
侵害合法继承人利益的遗嘱,如无充分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是出于自愿,也可能被法院宣告无效。
形式性
形式性要求遗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
我国法律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四种形式。
其中,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和注明日期,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机关公证,代书遗嘱须由代书人代笔书写并由立遗嘱人和代书人签名,录音遗嘱须在录音前和录音后分别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见证录音过程并与立遗嘱人及另一见证人共同签名。
特殊性
特殊性是指遗嘱不同于其他法律文件,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其死后财产和事务做出处分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受其他法律行为的约束。
遗嘱具有不可撤销性,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立遗嘱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遗嘱。
保密性
保密性要求遗嘱的内容在立遗嘱人死亡前不得公开或泄露给无关人员。
立遗嘱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知情人不得擅自查看或公开遗嘱内容,否则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只有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的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依法查看或公开遗嘱。
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遗嘱与其他法律行为,如合同、赠与等,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遗嘱的效力不受其他法律行为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法律行为的约束。
即使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存在其他债务或纠纷,遗嘱的效力也不受影响,需要先执行遗嘱,再解决其他债务或纠纷。
普遍性
普遍性是指遗嘱的效力适用于立遗嘱人死亡后留下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遗嘱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处分,也可以只对部分财产进行处分。
如果遗嘱中没有对特定财产做出处分,则该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