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

遗嘱人生效的前提条件是遗嘱人具备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订立遗嘱。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的合法财产,所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或受遗赠资格。遗嘱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形式合法

遗嘱有两种基本形式: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员代为书写,遗嘱人签名、捺指印,并由公证员见证和签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若干意见》第961条的规定,采用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明自己的姓名或者身份信息,并签名。

遗嘱内容明确无误

遗嘱内容必须明确无误,不得笼统模糊,以便于执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当具体明确,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姓名、身份信息应当准确无误。遗嘱中不得使用概括性或抽象性的用语,以免造成歧义或争议。

遗嘱生效条件

遗嘱意思真实

遗嘱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受到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的影响。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应当具有清醒的意识和明确的意愿,不得受他人非法干预或支配。

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

遗嘱生效后,遗嘱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遗嘱人只能通过重新订立遗嘱来撤销或变更原有遗嘱。如果遗嘱人订立了新的遗嘱,则新的遗嘱优先于旧的遗嘱。遗嘱人不得通过口头方式撤销或变更遗嘱。

特殊情况下的遗嘱

在特殊情况下,遗嘱也可以在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形式或内容要求的情况下生效。比如:

危急情况下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口头表示遗嘱,并由在场见证人代为记录。

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遗嘱人不能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代书人应当按照遗嘱人的口述书写,并由遗嘱人签名或者盖章。

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若干意见》第961条的规定,采用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符合特定要求。

遗嘱丢失或灭失

遗嘱丢失或灭失的,需要及时报告公证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遗嘱丢失或灭失的,不影响遗嘱效力。如果遗嘱内容存在争议,则需要通过证据证明遗嘱内容。

遗嘱的解读和执行

遗嘱生效后,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遗嘱所指定的份额继承财产或者受遗赠。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监督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履行遗嘱内容。如果遗嘱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则由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