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性

遗嘱的特征

遗嘱是单方行为,一人订立,不需他人同意或参与。订立人享有完全的订立自由,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指定继承人,并可随时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人意志的真实表现

遗嘱必须真实地表达遗嘱人的意愿。遗嘱的订立不得受他人胁迫、欺诈或误导。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意愿。

形式主义

遗嘱的订立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和录音遗嘱四种。其中,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录音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口录制,并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

可撤销性

遗嘱具有可撤销性,遗嘱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修改自己的遗嘱。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制作新的遗嘱,在原有遗嘱上书写"撤销"字样或将其撕毁,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遗嘱。

遗嘱的效力

遗嘱自订立时生效,但仅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继承人不得擅自处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

遗嘱的种类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的一种遗嘱形式。它具有便捷、成本低的特点,但由于容易伪造,其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委托他人书写,并由遗嘱人和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名的遗嘱形式。它具有较好的证据效力,但书写过程相对繁琐。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声明其遗嘱意愿,由公证员将遗嘱内容记录在公证文书上,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和公证员共同签字的一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将自己的遗嘱意愿录制在录音装置中,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的一种遗嘱形式。录音遗嘱具有较好的保密性,但其证据效力较低,易受篡改和伪造。

遗嘱有效性的审查

法定要件的审查

审查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是否为自书、代书、公证或录音形式,是否由遗嘱人亲笔书写或签名,是否由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

遗嘱人意志的审查

审查遗嘱是否明确、完整地表达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胁迫、欺诈或误导。

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审查

审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达到法定年龄,精神是否健全。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状态审查

审查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处于清醒、理智的状态,是否受到药物、酒精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其他审查

审查遗嘱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如遗嘱人有生活上的依赖关系,遗嘱内容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