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亲人撒手人寰时,继承权公证成为处理其身后财产的必要程序。当涉及非农业建设用地时,这道法律程序却变得复杂而扑朔迷离。

非农业建设用地,顾名思义,是指非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往往用于工业、商业和居住等用途。由于其较高的经济价值,这类土地的继承权公证尤为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用地归属国家所有。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其使用权。在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继承过程中,需要区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继承。

使用权的继承,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对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继承人凭借该证书办理继承权公证即可。

所有权的继承,即继承土地本身的所有权,则涉及到国家所有的土地转让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个人无法直接继承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取得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所有权:

1. 购买: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所有权。

2. 置换: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协商,用其他土地置换非农业建设用地,从而取得所有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上述购买或置换取得所有权的行为,需要在取得继承权公证后才能进行。在办理非农业建设用地继承权公证时,继承人应对所有权继承的后续程序有所了解。

破解非农业建设用地继承权公证的谜团,不仅需要对法律的精准把握,还需要对现实情况的充分考虑。继承人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继承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