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是国家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的一种法律关系确立机制。当子女出生时,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家庭稳定,国家建立了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认领的主体
符合认领条件的自然人均可成为认领人,包括:
-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
- 非婚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其他有抚养能力和意愿的个人
认领的条件
认领非婚生子女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认领人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非婚生子女未满18周岁
-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认领
- 认领符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
认领程序
非婚生子女认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生父母或其他认领人向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认领申请
- 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申请人资格、子女与认领人之间的关系等信息
- 征求非婚生子女生父母意见
- 经审查符合认领条件的,发给认领证明
认领的法律效力
经依法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形成父子或母女关系,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认领解除后认领关系消灭,但认领人已尽抚养义务的,不影响认领人在非婚生子女成年后对非婚生子女要求赡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