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为执行过程中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以下将从六个方面对这一解答进行详细阐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

根据解答,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需要根据夫妻双方婚前协议、婚后财产约定、债权债务合同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确属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时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但解除义务的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在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和夫妻一方可以自行协商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清偿对象,也可以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解答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界定,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共同还款的借款等。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或登记的房产,法院在执行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举证责任

在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解答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划分。夫妻一方如果主张债务是个人债务或非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出示证据来证明。债权人可以通过提供债权债务合同、财产证明等材料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的代位清偿权

解答中明确了夫妻一方在代为清偿债务后获取的代位清偿权,即可以就债务人追偿。但需注意,夫妻一方代为清偿的范围应当与债权债务关系一致,并依法提出代位清偿请求。

五、对夫妻一方的限制措施

解答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一方的限制措施。在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中,夫妻一方应当承担限制消费、限制担保等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解答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使一方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也可以向另一方追偿,但需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发布了相关法律问题解答,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举证责任、代位清偿权、限制措施和清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这一解答为执行过程中夫妻一方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对维护债权人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