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曾经借巨款离异却要女方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如何界定

男方曾经借巨款离异却要女方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如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常常会共同承担一些债务,如房贷、车贷、信用卡债等。但如果在离婚后,一方借款并将债务主体指定为对方,这就引发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界定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性质

在思考债务主体的界定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性质。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于婚姻财产。在财产分割时,按照我国的婚姻法原则,应当实行平均分割原则。

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责任

就借款行为而言,在离婚后的债务纠纷中,首先要查明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责任。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要核实其在合同中是否签署了作为债务主体的身份。如果只有一方署名,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辩称自己并不是债务主体。

债务主体的划定原则与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都在合同中签署了借款合同,那么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划定债务主体。如果借款用于维持婚姻关系的正常生活支出,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如果借款用于某一方的个人投资或消费,并且没有实质上造福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由债务主体单方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举证责任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界定,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如果某一方主张自己并非债务主体,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债务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法律上属于主张权利一方,如果主张自己并非债务主体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可以有效地减轻自己的债务负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界定的实践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并不总是那么简单。有时候,借款合同并没有明确注明债务主体,这就需要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和经济状况进行综合判断。法院通常会考虑谁享有借款的实际利益,以及维持婚姻关系所需要的生活费用等因素。

司法实践中的债务主体界定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有趣的案例可以参考。比如,一对离婚夫妻之间存在一个未履行的借款合同,男方借款并将债务主体指定为女方。女方在离婚后主张自己并非债务主体,并提供了证据证明男方借款实际上是为了个人经营目的。法院最终裁定该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女方无需偿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重要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界定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一方将债务主体指定为对方,就意味着将相应的债务负担转嫁给了对方。在离婚前就应该明确债务主体,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界定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主体的界定需要根据借款合同中的规定、债务性质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在争议发生时,举证责任成为关键,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夫妻双方而言,提前明确债务主体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注明,是避免后续纠纷的最佳方式。